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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期房再转让行为的效力认定

发布:2019年12月04日编号:261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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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描述


案情简介 

201118被告平某与案外人张某签订了一份期房转让合同约定由平某向张某购买其房屋还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平某可将该房屋转售给第三方b~d~s~h~5~c~o~m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平某支付支付给张某购房款合计48.5万元。2011526在被告某中介的居间介绍下被告平某与原告冷某签订一份期房转让合同由平某将系争房屋转售给原告合同约定房屋价格为58万元签订合同当日由原告支付平某购房定金5万元约定其房款53万元于2011630日前支付但之后原告以系争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以及平某无权处分该房屋等为由要求两被告退还购房定金未果后遂诉至法院。2011530系争房屋已交付但至一审辩论结束仍未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律师评析 

首先我们来分析下法律对于期房的转让的规定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不允许期房转让的因为该法第38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而期房属于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所以显然不得转让但是按照这样的逻辑思路就会得出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一部自相矛盾的法律的结论因为该法第45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也就说说该法第45条的规定是允许在建过程中的房屋(没有房地产权证)进行交易的这岂不是自相矛盾吗该法第46条规定是:“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期房再行期房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b~d~s~h~5~c~o~m。”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期房交易是准许的只是把交易的具体程序方法等授权给国务院来具体实施而已根据法理学的一般原理只是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禁止的公民便可以选择作为或不作为因此公民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利选择作为即进行期房转让而且此种转让行为是合法的而不是非法的 

其次期房的转让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期房转让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以转让双方直接到房产开发商处办理更名手续从而完成转让行为这种方式从合同法上讲就是合同权益的转让”,根据合同法79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力全部或者转让给第三人”。可见这种方式是完全符合法理的第二种模式则是转让双方等待产证来以后再交易这种方式从合同上讲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合同www.bdsh5.com本地生活网根据民法通则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即使出卖人未取得房屋享有的只是债权但再将该房屋出售的行为在合同上应为有效 

最后期房转让行为已经得到了我国司法和一些地方法规的首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因转让预售的商品房引发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19931124日下发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预购方在预售方实际交付房屋之前将期房转卖给第三人必须符合法规政策规定违反法律政策规定倒买倒卖期房的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法在1995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9条中进一步指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在预售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前预购方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他人办理了转让手续的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没有办理转让手续的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转让手续也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可见在遵循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预购方的转让行为是受到我国司法保护的b+d+s+h+5+c+o+m但是应当注意区分房屋所有权和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享有的债权这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依据房屋买卖合同享有的债权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途径和方式之一并不能直接等同于房屋所有权本身房屋买卖合同的买方在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之前享有的还不是房屋的所有权而仅仅是依据买卖合同享有的债权本案中被告平某与案外人就系争房屋签订的转让合同中约定了平某在履行合同期间可将该房屋转售给第三方此时被告平某虽尚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但其享有买卖合同上的债权而债权人依法可以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故被告平某再与原告冷某签订的转让合同应属有效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d+s+h+5+c+o+m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常兴莲律师法学学士北京市律协会员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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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兴莲律师自200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精通各类法律文书的写作熟知整个法律诉讼的操作程序具有相当强的庭辩能力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其本人做事认真仔细诚实守信办理案件认真负责理论基础扎实无论代理诉讼还是非诉讼类案件均坚持对当事人负责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能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及时交换意见讲解法律条文通俗易懂让其听得明白办的放心执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诉讼案件提供的法律服务均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形成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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