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水利部、国家计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编制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为适应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